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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曾用名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在红花岗区南关镇金华村村委会大门口空地处盗走堆放于此的顶托螺帽。次日13时许,樊某某将所盗顶托螺帽以135元的价格销赃给高某某。

2.2019年10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和汪某某(另处理)经预谋,汪某某待在车内,由樊某某在红花岗区南关镇金华村村委会工地上盗走堆放于此的顶托螺帽、扣件和10根钢管后离开。樊洪江将钢管10根藏匿于红花岗区南关镇金华村石场自建房内。次日早上9时许,樊某某将所盗的顶托螺帽和扣件以160元的价格销赃给黄某某。

3.2019年10月30日凌晨零时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和汪某某(另处理)经预谋,二人在红花岗区南关镇金华村村委会工地上盗走堆放于此的顶托螺帽后离开。次日早上9时许,樊某某将所盗的顶托螺帽以324元的价格销赃给高某某。

4.2019年10月31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经预谋,在红花岗区南关镇金华村村委会工地上盗走堆放于此的顶托螺帽后离开。次日早上9时许,樊某某将所盗的顶托螺帽以150元的价格销赃给黄某某。

2019年11月3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涉案顶托螺帽价值共计4150元,涉案钢管价值共计27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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