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盗窃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32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单元****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冉香云,系贵州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窜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国贸广场”一楼“香奈儿”牌香水专柜盗走该专柜上的一瓶100毫升粉红色“香奈儿”牌香水。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窃香水价值:1200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在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