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现住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途经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散酒”烟酒店时,见店主正在店内打瞌睡,随即进店从货柜上盗走飞天茅台酒1瓶,后将所盗茅台酒喝完。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盗茅台酒价值1499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樊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鉴于樊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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