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84********,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分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天桥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与汪某某在本市天桥区缤纷五洲商场****店内发现收银台放有一部黑色苹果X手机,二人趁无人注意,汪某某遮挡他人视线,樊某某将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258元。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被不起诉人樊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樊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刑事技术照片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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