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125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镇**街**,住西安市灞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黄某某住在镇安县**酒店408房间,外出吃饭时将自己的一条黄金貔貅手链放在该房间床头柜,将房门虚掩未上锁离开该房间。后入住在403房间的被不起诉人樊某某丈夫李某某在前往401房间给其岳父开电视机发现无遥控器,发现401对面的408房间门虚掩着,房内无人,便进入408房间并从床头柜拿走电视遥控器返回401房间,李某某在408房间拿遥控器时发现床头柜放了一个金貔貅手链,其将发现金貔貅手链的事告诉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李某某担心其去过该房间,金貔貅手链放在那里不安全,同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商量先将金貔貅手链拿回保管,等天亮退房时交给前台。樊某某便前往408房间查看,发现确有金貔貅手链遂将该手链拿回403房间,因已近凌晨,准备第二天早晨离开时交给前台。21日凌晨黄某某回到房间后发现金貔貅手链不见,便通过查看酒店监控视频发现是被403的住客拿走,便和朋友前往403房间敲门,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打开房门当场将金貔貅手链交还黄某某并解释是出于好心保管。后双方发生争执,共同前往派出所请求处理,经镇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金貔貅手链价值5649元。
本院认为,樊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根据本案证据监控视频及相关证人证言证实案发时系23时许,408房间门大开,灯亮,屋内无人无行李,疑似已退房间,被不起诉人樊某某丈夫进入该房间取电视遥控器,发现床头柜上放有金貔貅手链,遂告诉其妻被不起诉人樊某某,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到408房间将金貔貅手链拿到403房间保管,准备第二天离开时交给酒店前台。被害人黄某某与证人王某某证实,在黄某某敲门时,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将门打开,立即将金貔貅手链返还且进行解释,不排除其确因为避嫌保管金貔貅手链,早晨交与前台的可能,无法得出其对金貔貅手链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唯一结论,故其行为不宜认定为盗窃行为。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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