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虚开发票案)_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贞检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88********,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黔西南州**项目部负责人,户籍住址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现住兴义市桔山**二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3月15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对其作出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因涉嫌虚开发票罪,2019年11月22日被贞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腾、胡勇,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樊某某、蒋某某挂靠黔西南州**公司承接贞丰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综合整治项目”,工程完工后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项目成本,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与电话号码为186**的人(未明确身份)联系后,以支付票面总额2%的开票手续费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现查明樊某某、蒋某某以黔西南州**项目部名义于2018年5月25日、2018年8月29日接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64份,金额合计5783164.13元、税额合计173494.87元,价税合计共5956659元。国税局对其企业所得税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进行补缴。樊某某已缴纳100万元至贞丰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补缴税款、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虚开发票罪不起诉。

樊某某缴纳至贞丰县公安局的100万元,由贞丰县公安局移交税务部门。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