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41990********,汉族,文化程度本科,系杭州**建筑**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号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1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杭州市**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通过闰某某介绍,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在杭州**建设有限公司和杭州**建筑**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由实际控制人为犯罪嫌疑人樊某某的杭州**建筑**有限公司向杭州**建设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具体数额如下:2018年7月至12月为杭州**建设建设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8份,金额为199653107.07元,税款589592.93元,含税金额20242700元,均已抵扣税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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