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于2014年至2018年间,在明知不符合申领国家机动渔船柴油补贴政策的情况下,虚构从事渔业捕捞生产活动,骗取国家机动渔船柴油补贴合计人民币17464元。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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