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82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国**博物馆**,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西城区**道**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家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8日至30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2月7日至21日)。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樊某某在得知被害人许某某需要使用大使馆车牌后,虚构自己又关系办理大使馆车牌的事实,后樊某某通过他人伪造了大使馆车牌(18****使)。2017年7月17日至7月19日樊某某在本市朝阳区东坝地区将伪造的大使馆车牌交给许某某,并以此诈骗被害人许某某40万元人民币,后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诈骗他人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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