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井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街道**村**组,因涉嫌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7月2日被井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被井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6月,徐某某(另案处理)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组建诈骗团队,通过与王某某大区对接,大区按照被害人亏损额和手续费的80%返给该团队。徐某某向团队成员提供作案手机、电脑、微信号等工具,团伙成员在未取得任何相关资质或证照的情况下,明知是在进行诈骗活动,通过微信冒充股票老师、老师助理、开户专员和“水军”,诱骗被害人在国外平台投资A50期货,然后诱骗被害人反向操作使其在平台上投资亏损,最后被害人亏损的资金为其公司获得的利润。职责分工:徐某某,系团队负责人,负责与大区王某某、瞿某某(由其招募)对接业务,且接收、分配返回诈骗资金,管理团队;陈某甲、陈某乙(均另案处理)负责冒充老师号诱骗被害人投资;马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客服工作为被害人客户开户入金;张某某、何某某、杨某某、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均另案处理)负责引导被害人户开户入金、冒充助理、“水军”等工作。目前,查实徐某某团队诈骗被害人肖某某、姜某某共计9人,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535506.89元。被不起诉人樊某某2019年5月底加入该团队后,负责冒充助理、“水军”等工作,至案发时未获利。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井研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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