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21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乡**村**形**号,住广东省**市**区**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樊某某明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利用非法投资平台从事非法活动,仍在李某某的指使下,利用QQ等工具,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网络上找到用于诈骗活动的股民QQ、微信20余条。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明知李某某等人实施诈骗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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