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用“袁某某”的女性身份,通过 QQ聊天以与被害人李某某谈男女朋友为愰子,以手机坏、没有钱等理由,多次让李某某向其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汇款,共诈骗被害人李某某现金4000元和一部VIVOX5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772元。案发后,被骗钱款已退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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