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甲,曾用名樊某乙,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78********,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5月份至2019年10月,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接受游*红、林*香等二十余人的地下六合彩“写码”投注九万五千余元后报给被不起诉人樊某甲。樊某甲又将王某某报上来的写单情况再报给微信名“汤*朋快不用了”和微信名“秀*姐雅诗”等人,或自己作庄,樊某甲共非法获利一万余元。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樊某甲积极退回全部犯罪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樊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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