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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46岁,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73********,汉族,大专文化,医师,户籍地址陆川县**镇**村**组**号,住玉林市玉州区**路**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2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月2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应赵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到北流市新圩镇******号赵某某无证开设的中草药鼻炎店内,对被害人廖某某(7周岁)的腺样体进行微创手术治疗,赵某某配制好麻醉药后,交由樊某某对廖某某鼻腔进行麻醉,在麻醉过程中,导致廖某某出现不良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检验鉴定,廖某某因药物过敏反应和反射性呕吐导致呕吐物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

2020年10月19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主动到北流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损失,被害人的家属对樊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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