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286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非法捕捞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于绍兴市禁渔期内,在属于绍兴市外荡水域的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村**旁**水域,采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后于当日22时30分许当场被警察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樊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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