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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非法狩猎案)_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二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271969********,汉族,宜宾市翠屏区人,中共党员,高中文化,四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因于2020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与肖某某携带自制捕鱼设备到宜宾市翠屏区金秋湖镇新路村新路组一稻田里电黄鳝。期间,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发现田边有青蛙,随即采用用头灯照射的方法捕捉青蛙,捕捉了3只青蛙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该青蛙为沼蛙,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将其捕捉的青蛙放生。

本院认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工具扣押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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