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曾用名凡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6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村**社。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樊某某为防止野生动物偷吃庄稼,于2020年7月13日在自留山内使用兽夹猎捕一只拱猪(俗名)。2020年7月22日,樊某某又将兽夹安放在上述地点,准备继续捕猎,次日被南江县公安局民警发现。经南江县野生动植物管理站鉴定,捕获的动物系猪獾,是国家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鉴定价值为800元/只。
本院认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