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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涛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不诉〔2020〕Z195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涛,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2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临颍县台城镇小谌某某庄村6号。2020年2月18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019年9月11日下午5时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涛与被害人罗某在中山市石岐区莲塘东路顺景中医门诊侧边的人行道上因消费结账问题产生冲突,在相互拉扯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樊某涛猛然扭伤被害人罗某右臂,致其肩胛骨处骨折(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被不起诉人樊某涛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樊某涛已赔偿罗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樊某涛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樊某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樊某涛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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