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樊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19〕48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住青岛市黄岛区**镇**村**号,务农。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4日20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樊某甲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内载樊某乙、王某某、樊某丙、樊某丁、樊某戊)沿黄岛区泊里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15省道路口左转弯时,与刘中革驾驶冀******/冀*****挂号重型半挂车沿泊里镇**路由南向北行至此相撞,致两车受损,樊某乙、王某某受伤,樊某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樊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樊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记录及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不起诉人供述;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