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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二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65********,汉族,高中文化,桃源县**街道**社会事务综合**中心工作人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湖南省桃源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6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樊某甲与亲友在自己位于本县**街道诚信家苑小区的家中聚餐饮酒。19时许,樊某甲晚餐后驾驶自己的湘******小型汽车搭载樊某乙等两人从诚信家苑小区门口出发,前往桃源县中医院。19时54分许,当其行驶至桃源县**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樊某甲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17mg/100ml。

樊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樊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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