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檀某明,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7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住迁西县******。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经迁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檀某明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檀某明为应付自己车队在津西铁厂院内倒钢坯保安检查使用,在微信上与付某娥(已判)取得联系,以600元的价格购得假A2驾驶本。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檀某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檀某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檀某明车队车辆在厂区内使用,没有上公路上行驶,社会危险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檀太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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