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檀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8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湖县,住太湖县**镇**庄**小区**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檀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02时00分,被不起诉人檀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太湖县**镇**路**路交叉路口后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晋熙派出所处警民警发现,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调查。晋熙派出所依法将线索移交至太湖县交通管理大队,经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对檀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结果为101mg/lOOml。随后,民警依法将檀某某带往太湖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品。2019年11月21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檀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9mg/lOOml,属醉酒驾驶。檀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本次犯罪系初犯,且无从重处罚情节,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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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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