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1〕61号
被不起诉人檀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7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檀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皖H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广云路新城璟城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檀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1.5mg/100ml,属醉酒。
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1年1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有合格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未经过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檀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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