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樟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檀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职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福州市**区**号,住永泰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4日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檀某某饮酒后驾驶闽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永泰县第一中学路段往永泰县樟城镇登高路方向行驶,行经永泰县城关中学路段时,被永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檀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30mg/100mL。
本院认为,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檀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檀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檀某某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未造成相关损害,无其他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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