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檀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85********,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区**村**路**号。2019年12月1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檀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7日指定本院办理。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广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檀某某个人购进但假冒以河南省**卫材有限公司销售人员的名义,销售给广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有:一次性使用腰硬联合麻醉穿刺包、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电子输注泵、一次性使用有创压力传感器、一次性使用中心静脉导管包、一次性使用中心静脉导管包、一次性使用骨穿包、一次性使用胸穿包、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一次性使用留置针、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共计11个品种,货值金额共计14531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檀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檀某某在到案后有如实供述和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积极主动退缴赃款,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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