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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次某某、阿某某故意杀人案)_昌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昌都市人民检察院

昌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31994********,藏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西藏贡觉县,住贡觉县**乡**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贡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贡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贡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贡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西藏贡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 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4日移送贡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改变管辖后由该院于2020年8月5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与次某某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案并案审理,于2020年8月27日退回贡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贡觉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贡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因被害人阿某甲与犯罪嫌疑人次某某的妻子仁某某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阿某甲与次某某系堂兄弟关系),后双方就此事进行了私下调解,经调解后阿某甲与仁某某仍然保持不正当关系,为此次某某一直心存芥蒂并对阿某甲怀恨在心。2016年3月15日次某某得知阿某甲在同村村民晋某某家中,便邀约其亲弟弟犯罪嫌疑人阿某某 前往阿某甲家门口埋伏阿某甲,两人埋伏阿某甲时各携带一把藏刀,其中次某某携带了一把自己多年前购买的小口径步枪。天黑后阿某甲从晋某某家中出来快回到自家门口时,次某某站在阿某甲家门口左侧围栏处朝阿某甲射击第一枪,阿某甲中枪后往邻居扎某某家方向逃跑,而后次某某持枪追赶至**村村委会围墙处朝阿某甲射击第二枪,阿某甲中第二枪后继续逃跑至扎某某家门口巷子内,这时阿某某追赶至阿某甲身边,因阿某某事先准备好的刀子藏在自己的衣服袖子里没能及时取出来,于是阿某甲向阿某某的左手手臂砍了一刀,在左腋下处捅了一刀,然后阿某某就抽出刀子向阿某甲的左耳处砍了一刀,又向阿某甲的胸部处砍了一刀,随后次某某也追赶至两人身边,次某某就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子向阿某甲挥砍,两人发现阿某甲靠墙缓慢倒地后次某某跟随阿某某逃离现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 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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