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乃检公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次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241996********,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桑日县**乡**村,住山南市桑日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经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次日被桑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经乃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当日被桑日县**乡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晚2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次某某与其朋友在乃东区泽当镇一朗玛厅共喝了一件多百威啤酒,7月1日6时35分许,次某某驾驶藏A*****在乃东区从乃东路行驶至湖南路东辉中学门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当场两次作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分别为110.7mg/100ml、106.6mg/100ml。当日7时03分,次某某被公安机关带至山南市华康医院提取血样。经依法鉴定,次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3.0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次某某不起诉。
本案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次某某的驾驶证件请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本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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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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