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次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92********,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镇**村人,现住**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元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次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冀A*****的白色荣威轿车,行驶至元氏县毛遗桥头附近时,被元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次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9.65mg/100ml。
本院认为,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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