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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次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乃检公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次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422241988********,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路**号,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路**家园,系山南市乃东区**饭店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乃东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乃东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因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8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乃东区公安局于同年9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7日晚上10点30分许,被不起诉人次某某酒后驾驶藏CN****小型轿车由乃东区乃东路**饭店出发前往香曲西路天籁娱乐会所,行驶至乃东区湖南路东辉中学附近时被乃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当场查获,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38.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在案证据中的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中的检材来源不明,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非法证据排除后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次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次某某的驾驶证由乃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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