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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次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此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89********,藏族,高中文化,丽江**旅行社导游,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0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此某某酒后驾驶云PU****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丽江市古城区玉雪大道紫悦城KTV门前路段时与肖某某驾驶云PX****号小型轿车因行车让行的事情发生争吵后引发打架,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公安分局祥和派出所民警在出警过程中发现此某某、肖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通知交通警察一大队民警,因此某某因在打架事件中受伤,祥和派出所民警通知其前往丽江市玉龙县人民医院治疗,交通警察一大队民警赶到玉龙县人民医院,对此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02mg/100ml,随后民警在玉龙县人民医院提取此某某血样。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此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97.945mg/100ml血,达到醉酒阈值,此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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