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竹工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墨检公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次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271984*********,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墨竹工卡县,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墨竹工卡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墨竹工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墨竹工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墨竹工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墨竹工卡县公安局**镇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竹工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
墨竹工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7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次某某从被害人宗某某家里盗走十副唐卡,并于2019年10月10日指引侦查民警前往被盗唐卡藏匿地点(阿某某旧房屋顶上),在**村委书记的见证下,侦查民警从房顶上找到被盗的十副唐卡。经刑警大队委托西藏文物鉴定中心,对犯罪嫌疑人次某某所盗的十副唐卡进行文物鉴定,其鉴定意见为:彩绘释迦摩尼唐卡一幅、织锦释迦摩尼唐卡一幅、织锦龙树唐卡一幅、织锦无著唐卡一幅、织锦世亲唐卡一幅、织锦寂天唐卡一幅、织锦陈那唐卡一幅、织锦法称唐卡一幅、织锦释迦光唐卡一幅、织锦智慧光唐卡一幅,十副唐卡均为非文物。经刑警大队委托墨竹工卡县发改委,对犯罪嫌疑人次某某所盗的十副唐卡进行作价,其价格认定结论为:一幅彩绘释迦摩尼唐卡,九幅名为(杰珠曲尼)唐卡一套价格认定为人民币68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墨竹工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次某某对其从被害人家中拿走财物的事实供认不讳,但犯罪嫌疑人次某某否认其行为系秘密窃取被害人财产,而是经被害人同意后借拿,故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次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印证。另本案中关键证据即犯罪嫌疑人次某某如何拿到被害人家门钥匙一事,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次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返还给被害人。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墨竹工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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