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竹工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墨检公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次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423301970********,藏族,文盲,经商,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墨竹工卡县**乡**村,捕前住拉萨市城关区**路**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墨竹工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被墨竹工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墨竹工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9日、9月7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8月7日、9月30日补查重报。由于案情复杂,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十五日。
墨竹工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次某某自2011年开办“**砂石厂”至案发,在未偿还之前债务的同时,其再次以砂石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员工工资、机械加油、电费、购买设备和配件)多次向土某某等多名被害人借款并将上述借款用于我市各大酒店及娱乐场所高额消费,涉案金额达60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次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害人并非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墨竹工卡县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次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贰万元人民币及四串红珊瑚(共计196颗)退回侦查机关。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墨竹工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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