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乡**村委**路**组**号,于2019年12月10日被巴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拘留于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看守所,2019年12月12日换押于理塘县看守所,2019年12月23日,我院对被不起诉人次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12月24日被巴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经巴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次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次某某与一同伴陈某某在巴塘县**镇“弦舞天堂”洗浴中心大门处因口角发生争执,被害人和某某在对二人的劝架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次某某推陈某某导致陈某某身后的劝架人和某某从三层台阶倒下,摔伤头部。当日中午12时许,被害人和某某被送往巴塘县人民医院救治,在巴塘县人民医院告知和某某病情高危后,随即转院至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救治,同年12月12日中午被害人和某某经救治无效而死亡。经鉴定:死者和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头部外伤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次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次某某明知他人已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次某某将被害人送往医院,积极救治,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次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塘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