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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次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理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号

被不起诉人次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41955********,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理塘县,现住四川省理塘县**乡。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3日经理塘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理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次某某在20年前(具体时间不详)得到一把疑似54式手枪和14发子弹,随后一直藏匿于自己家中。经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1”式手枪弹的非军用、非制式手枪,具有杀伤力。

被不起诉人次某某于2020年12月22日到理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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