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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品盗窃案)_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大方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栋**单元**号,住址贵州省大方县**镇**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3月25日被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一、2019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欧某某伙同王某某、漆某某、谢某某等人在大方县宫娱乐会所库房内盗窃一条价值318.03元的软高遵贵烟牌香烟、三件价值381元的雪花纯生啤酒、两板价值8.27元的津威、六瓶价值19.78元的安慕希酸奶、两包价值1.71元的好印象牌中华杨梅、两包价值5元的集利牌山楂密友,并将该物品拿到宫娱乐会所包房内吃喝。

二、2019年11月1日凌晨,欧某某伙同王某某、漆某某等人在大方县宫娱乐会所库房内盗窃一条价值318.03元、一条价值381.47元中华牌香烟(硬10mg)、一条价值847.96元的白沙(和天下)香烟、两件价值254元的雪花纯生啤酒及鸡脚等小吃,并将该物品拿到宫娱乐会所包房内吃喝。

三、2019年11月21日凌晨,欧某某伙同王某某、漆某某等人在大方县宫娱乐会所库房内盗窃两件价值254元的雪花纯色啤酒、一件价值78元的青岛冰醇啤酒、一条价值233.24元的硬高遵贵烟牌香烟、两包价值169.59元的和天下香烟和鸡腿等小吃,并将该物品拿到谢某某在大方县方沙路租住的房内吃喝。

四、2019年11月24日凌晨,欧某某伙同王某某、漆某某等人在大方县宫娱乐会所库房内盗窃两件价值254元的雪花纯生啤酒、两条价值466.48元硬高遵贵烟牌香烟、一包价值38.15元中华(硬10mg)牌香烟、一板价值4.13元津威和鸡翅等小吃,并将该物品拿到宫娱乐会所包房内吃喝。

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欧某某伙同王某某、漆某某三人已赔偿被害人15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欧某某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共计4032.84元,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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