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9********,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四川省大竹县,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经我院决定,同日由大竹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6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驾驶粤SD5***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奶奶杨某某、伯娘彭某某、侄儿欧某甲,从大竹县周家镇往乌木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大竹县大武路9km+800m路段处时,车辆驶出道路左侧外与道路左侧山体相撞,致车辆受损,杨某某当场死亡,彭某某、欧某甲和欧某某受伤,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欧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承担受害人彭某某全部医疗费用,并赔偿人民币5000元,取得其谅解;同时被害人杨某某近亲属均对欧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系初犯,且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经过调查走访,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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