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驾驶川A*****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由金堂县赵镇迎宾大道方向沿成环路往青白江区清泉方向行驶。12时28分许,该车行驶至成环路云绣大道729号外路段处,右前部与从右至左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杨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积极拨打报警电话、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目前已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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