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Z53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号。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欧某某报名2019年广东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但因无暇准备考试,遂找到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请孙某某代替其进行考试,孙某某表示同意。
2019年5月25日,孙某某持欧某某的身份证件及准考证到位于珠海市金湾区**镇的广东**学院代替欧某某参加了前述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前两场考试。次日上午8时30分许,孙某某再次持欧某某的身份证件及准考证进入广东**学院考场准备进行最后一场考试时,被现场的监考人员发现、在开考前将其带离考场,并报警。当日,欧某某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派出所,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欧某某的准考证、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和无前科证明;2.证人证言:章某某、游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孙某某和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搜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考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查扣的欧某某手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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