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二部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57********,汉族,大专文化,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号,现住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伟,湖南人和人(湘潭)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在未经湖南省**工程有限公司的允许的情况之下,私自刻制了“湖南省**工程有限公司武警水电第七支队基地建设工程项目部”公章,用于项目结算等事项。2018年3月22日和2018年2月2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在提交给武警水电七支队的“申请退还质保金的报告”、“委托付款函”等文件上使用了该印章。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欧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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