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9日决定将案件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28日该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徐州市公安局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02日13时30分,龙固检查站民警在沛县龙固收费站东两公路路上在对鲁HS****低速货车检察时,发现该车驾驶员欧某某出示的驾驶者是假证,欧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州市公安局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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