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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四川省什邡市**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为完成**公司开卡任务,通过网络以每条13元到15元不等的价格向徐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共8770条并导入其提供的**公司员工工号内,后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以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开通手机SIM卡存放于公司,直至案发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欧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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