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四川省什邡市**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为完成**公司开卡任务,通过网络以每条13元到15元不等的价格向徐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共8770条并导入其提供的**公司员工工号内,后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以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开通手机SIM卡存放于公司,直至案发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欧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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