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住龙海市**镇**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省道西港线由龙海市东园镇凤鸣村往秋租村方向行驶,至东园镇厚境村**食品有限公司门口路段时,被执勤的龙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欧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84mg/100mL。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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