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211989********,壮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12日00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醉酒(经鉴定,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86mg/100ml)驾驶湘KPL****号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清溪镇聚富路电视台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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