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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二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会**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6日,执勤民警在会泽县金火线K28+100M处执勤,21时06分,对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例行检查,执勤民警对该车驾驶人欧某某进行酒精测试,经呼气检测欧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经抽血检测欧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08㎎/100ml。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对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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