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121984********,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昆明市**路**号**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O8日00时18分,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酒后驾驶云******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准备回家,当其行驶至昆明市**路**路交叉口时被查获。经以欧某某血样鉴定,乙醇含量为85.55mg/l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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