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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195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顺庆公安分局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00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滨江北路时,被交警检查挡获,发现其有酒后驾车嫌疑,经现场呼气式检测,结果为:91mg/100ml。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欧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因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属于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的法定范围,亦无其他从重情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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