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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6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城**公司**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09时10分,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女装摩托车沿博罗县罗阳街道大桥北路往商业西街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罗阳街道商业西街国民桥红绿灯路段时,被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4mg/100mL。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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