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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73********,苗族,专科毕业,台江县**管理局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住台江县**镇**道**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驾驶贵HC****号小型轿车沿台江县**镇*路由**往**中方向行驶,21时53分许,行驶至**东路、**局路口Okm+400m处时,被台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欧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0.35mg/100ml。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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