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柱检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72********,侗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贵州省天柱县**街道**号,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酒后驾驶贵HV****号小型轿车由贵州省天柱县凤城街道大花园往天柱县凤城街道中山路方向行驶,20时33分行驶至天柱县凤城街道环城路交通局路口(坪从线25公里500米)处时,被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欧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3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其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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