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19〕194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住湖南省宁乡市喻家坳乡太平山村新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宁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0月18日晚,犯罪嫌疑人欧某某在宁乡市煤炭坝镇饮酒后,无证驾驶牌照为湘A9****的轿车行驶至煤炭坝派出所借酒闹事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带至煤炭坝中心医院提取其体内血样,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季东宁(编号:湘龙司鉴中心【2014】毒鉴字第3008号),犯罪嫌疑人欧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1mg/100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乡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鉴定的血样的来源,因而血液中酒精浓度鉴定意见无法作为定案的依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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